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是经连云港市民政局批准的市一级社会团体。英文译名:Lian Yunga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LDA
第二条 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是全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为促进连云港市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连云港市建设局和连云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连云港新浦朝阳东路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3号楼338室。联系电话:(0518) 85412027、8541207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参与制定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合同等有关文件,积极做好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性的技术、学术和经营业务的现代化管理经验交流;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沟通装饰装修行业的科研、设计、施工与生产销售的渠道,发展我市装饰工程配套力量;举办技术讲座、学习班培训专业技术人才。
(三)协助组织装饰工程招标,推荐会员单位参加投标,在行业竞争中提高水平,促进发展;
(四)组织企业家和经济技术专家,研究与探讨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和需求;
(五)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的具体实施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供各级政府部门参考;
(六)组织收集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会员名录有关技术资料,宣传、交流市内外及国内装饰装修技术动态和经营管理经验,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开推荐优秀装饰企业、优秀装饰材料,打击假冒伪劣,倡导企业道德,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对装饰工程、装饰材料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鉴定,对优秀企业、优质工程、优质产品进行评比并颁发证书;
(八)协调本行业内及其他行业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排忧解难,沟通政府与行业之间的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二)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高有关科研、设计和施工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